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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仁民初字第0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8

案件名称

严春晖与张亚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春晖,张亚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仁民初字第0148号原告严春晖。被告张亚东。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春晖与被告张亚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春晖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春晖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蓓蓓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严小飞第1页共1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