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仁民初字第0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8
案件名称
严春晖与张亚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春晖,张亚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仁民初字第0148号原告严春晖。被告张亚东。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春晖与被告张亚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春晖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春晖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蓓蓓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严小飞第1页共1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