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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1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宋春香与青岛超凌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春香,青岛超凌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157-2号申请执行人宋春香,女,196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青岛超凌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白淑云,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宋春香与被执行人青岛超凌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的(2014)黄民初字第328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院已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2015年3月11日,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1468元。2015年3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发放了全部案款本息合计11400元,申请人并向本院写出结案申请书,请求法院依法裁定结案。本案执行费68元已由案款中扣收至本院。至此,申请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案经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黄民初字第328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云学审 判 员  王永申人民陪审员  卢 妍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郑庆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