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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市法刑二终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何平义诈骗案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平义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市法刑二终字第21号原公诉机关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平义,男,1976年1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3月6日被抓获,同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遵义县看守所。辩护人李世军,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平义犯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遵县法刑初字第484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何平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二、涉案赃款继续追缴。被告人何平义不服,以“侦查机关对其非法取证,没有诈骗亚力山大·潘秋欣30万元”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2014)遵县法刑初字第48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聂 林审 判 员  李宗洪代理审判员  李永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泽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