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03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董某某。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民初字第010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某某(主债务人)、董某某(连带责任担保人)偿还借款本金84400元,利息4000元,合计88400元。本院已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二被执行人刘某某、董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三日内履行给付义务,并负担拖欠案件受理费955元,申请执行费123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董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刘某某给付李某某85000元,不足部分李某某表示放弃。现刘某某向本院交清了执行款85000元,该款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已领取。拖欠案件受理费955元,申请执行费1230元刘某某已缴纳。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西民初字第0102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远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龚武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