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建梅商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浙江建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涯支行与李进平、赵艳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建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涯支行,李进平,赵艳华,林永良,何彩云,周小坤,游惠兰,林万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梅商初字第180号原告:浙江建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涯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下涯镇之江路208号。诉讼代表人:邵君莲,行长。委托代理人:黄鹏(特别授权),系客户经理。被告:李进平。被告:赵艳华。被告:林永良。被告:何彩云。被告:周小坤。被告:游惠兰。被告:林万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建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涯支行与被告李进平、赵艳华、林永良、何彩云、周小坤、游惠兰、林万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3月25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964元。但原告未按期交纳,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钱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盛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