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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那民二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那坡分公司与钟春桂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那坡分公司,钟春桂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那民二初字第244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那坡分公司,住所地:那坡县城厢镇东泉街。被告:钟春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那坡分公司诉被告钟春桂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那坡分公司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那坡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那坡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覃国颂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