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民一初字第01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吴华与姜倜、谢雪侠、姜中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华,姜倜,谢雪侠,姜中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1163号原告:吴华,女,196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丁军,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倜,男,196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谢雪侠,女,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姜中兴,男,199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受理原告吴华与被告姜倜、谢雪侠、姜中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吴华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华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吴华负担。审判员 王思跃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白丹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