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原告赵中先与被告南江蓉生单采血浆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中先,南江蓉生单采血浆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81号原告赵中先,男。委托代理人刘国龙,四川九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江蓉生单采血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锋,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中先与被告南江蓉生单采血浆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中先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中先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中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13.00元,减半收取1156.50元,由原告赵中先负担。审 判 长 郑亚平人民陪审员 陈新民人民陪审员 胥丕勋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孙云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