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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00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侯某甲与侯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甲,侯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00252号原告侯某甲,1956年6月29日0月生。被告侯某乙,出生年月日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甲与被告侯某乙析产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侯某甲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侯某甲负担。审判员  刘卫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江冬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