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00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侯某甲与侯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甲,侯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00252号原告侯某甲,1956年6月29日0月生。被告侯某乙,出生年月日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甲与被告侯某乙析产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侯某甲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侯某甲负担。审判员 刘卫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江冬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