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简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邵某某诉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简初字第84号原告邵某某,男,1976年12月3日出生,土家族,居民。被告管某某,女,198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邵某某诉被告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邵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邵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邵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李子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夏平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