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满民初字第5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被告康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康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满民初字第588—1号原告张某,男,196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满城县。被告康某,男,1968年9月27出生,汉族,满城县。被告李某,女,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满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康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康某、李某在银行等金融储蓄机构的存款*****元,被告不得支取,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康某、李某在银行等金融储蓄机构的存款*****元。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福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滑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