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南行执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棋盘山国际风景旅游开发区分局与辽宁盛京寝园有限公司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棋盘山国际风景旅游开发区分局,辽宁盛京寝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浑南行执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棋盘山国际风景旅游开发区分局,住所地沈阳棋盘山风景区内。法定代表人郭宏杰,系局长。委托代理人丁巍,系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辽宁盛京寝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英达乡英达村。法定代表人胡海洋,系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棋盘山国际风景旅游开发区分局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沈规国土棋罚决字(2014)12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执行人辽宁盛京寝园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亦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棋盘山国际风景旅游开发区分局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交了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沈规国土棋罚决字(2014)12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李 臣审 判 员 王 蓓人民陪审员 朱东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袁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