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肥东执字第00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何海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海丽,李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肥东执字第00972号申请执行人:何海丽。被执行人:李寒。本院在执行何海丽与李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5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肥东执字第0097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华山审判员 包正明审判员 崔 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崔 雷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会签单位:拟稿人:打印份(2014)肥东执字第00972号文件标题: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何海丽,女,197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金寨路281号2栋107号。被执行人:李寒,男,198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白龙镇团结村圩外组。本院在执行何海丽与李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5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肥东执字第0097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孙华山审判员包正明审判员崔明二0一六年四月七日书记员崔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