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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郸民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王德民与王德臣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民,王德臣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郸民初字第282号原告:王德民,男,汉族,1955年7月28日生,住郸城县虎岗乡王堂行政村王堂村***号,居民身份证号4127261955********。被告:王德臣,男,汉族,1949年2月17日生。原告王德民诉被告王德臣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德民,被告王德臣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德民诉称:原告与被告同村居住。在1987年期间,经村里宅基地调整,原告分得宅基地280.8平方米。东临王德良,西临荒地,南临王德功和被告王德臣,北临河沟。现被告王德臣侵占原告出路,面积有4分地。经行政村、乡政府都丈量过几次,原告合法取得该土地的使用权。被告应当返还侵占原告宅基地4分;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德臣辩称:1、原告诉被告侵占其4分宅基地无法律依据。根据《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平原地区每户宅基地标准不得超过2分半。原告的请求已超出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院不应支持。2、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在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等。3、原告主张的该片土地与被告发生多次争议,经村、乡领导多次调解均未果。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王德民的宅基地南侧与被告王德臣的土地相邻,原告王德民持有1994年3月20日由郸城县人民政府颁发的一份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没有编号。该土地东西长15.6米,南北长18米,土地面积为280.8平方米。东邻王德良,西是荒地,南邻王德功,北是坑。以上事实由原告出具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两份、照片一张、虎岗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介绍信一份,被告提供的虎岗乡王塘行政村证明一份、褚家廷等12人的证明一份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王德民宅基地与被告王德臣承包土地相邻,原告虽然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但原告宅基地与被告承包地之间界址不清,界线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解决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土地使用权争议不属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德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梁春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