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衢州市柯城区海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衢州华玲面粉有限公司、程小玲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衢州市柯城区海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衢州华玲面粉有限公司,程小玲,张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保字第36号申请人衢州市柯城区海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双港中路18号1幢608室。法定代表人:江海林被申请人衢州华玲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沈家经济开发区岑一路31号。法定代表人:程小玲被申请人程小玲。被申请人张建华。申请人衢州市柯城区海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衢州华玲面粉有限公司、程小玲、张建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衢州华玲面粉有限公司、程小玲、张建华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5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衢州华玲面粉有限公司、程小玲、张建华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5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蒋春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甘亚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