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终字第02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烨菲与北京视点创意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烨菲,北京视点创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27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烨菲,女,1970年6月3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视点创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88号长银大厦9B06。法定代表人张永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文莉,女,1970年9月24日出生,北京视点创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诉人王烨菲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视点创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视点创意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205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烨菲、被上诉人视点创意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马文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视点创意公司在一审法院诉称,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1800元,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按80%支付工资。王烨菲于2013年9月11日入职,同年9月25日辞职。王烨菲在职期间,存在迟到早退旷工情节,视点创意公司不仅不能正常统计其出勤状况,而且王烨菲根本不能完成其本职工作。请求判令视点创意公司无须支付王烨菲2013年9月11日至9月25日期间工资3034.48元。王烨菲向一审法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仲裁裁决应为终局裁决,请求驳回视点创意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王烨菲于2013年9月11日入职视点创意公司,双方劳动关系存续至2013年9月25日。王烨菲在职期间,视点创意公司未向其支付工资。视点创意公司主张王烨菲的工资应按1800元/月的标准核定,王烨菲在职期间仅出勤4天,每次出勤时间不足4小时。为此,视点创意公司提交劳动合同、考勤打卡记录、考勤统计表、陈绍宁及胡忠民的书面证言予以证明。劳动合同由视点创意公司(甲方)与王烨菲(乙方)于2013年9月6日签订,双方约定:本合同于2013年9月6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2013年10月6日;甲方每月15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基本工资为1800元,公司按照考核制度、考勤制度及工作业绩发放津贴补助;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月基本工资的80%。考勤机后台数据由视点创意公司自行控制。考勤统计表由视点创意公司单方制作,未有王烨菲签字确认。陈×、胡×均为视点创意公司的在职员工。一审法院受理案件后向王烨菲邮寄送达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王烨菲以仲裁裁决应为终局裁决为由拒绝出庭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开庭。王烨菲以要求视点创意公司向其支付2013年9月11日至2013年9月25日期间工资、2013年9月11日至2013年9月25日期间周六日加班费,为其报销2013年10月2日办公用品费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该委裁决视点创意公司向王烨菲支付2013年9月11日至2013年9月25日期间工资3034.48元,驳回王烨菲的其他申请请求,并载明“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劳动合同、考勤打卡记录、考勤统计表、京海劳仲字[2014]第4196号裁决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出勤情况,因考勤机后台数据由视点创意公司自行控制,考勤统计表由视点创意公司单方制作,其上未有王烨菲签字确认,故法院无法确认考勤打卡记录、考勤统计表的真实性。陈×、胡×为视点创意公司的员工,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二人未出庭接受法庭询问,故法院对二人的证言亦不予采信。鉴此,法院对视点创意公司就王烨菲的出勤情况所持的主张不予采信,故视点创意公司应向王烨菲支付2013年9月11日至2013年9月25日期间的全勤工资。关于基本工资,视点创意公司与王烨菲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王烨菲的试用期至2013年10月6日,王烨菲的月基本工资为1800元,王烨菲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月基本工资的80%,故2013年9月11日至2013年9月25日期间应按1440元/月的标准核定王烨菲的基本工资。关于津贴补助,鉴于王烨菲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职期间的工作业绩,故视点创意公司无须向王烨菲支付2013年9月11日至2013年9月25日期间的津贴补助。视点创意公司应向王烨菲支付2013年9月11日至2013年9月25日期间工资的具体数额,以法院核定为准。涉案裁决书明确载明“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视点创意公司据此起诉,裁决书即不发生法律效力。王烨菲以仲裁裁决应为终局裁决,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判。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视点创意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王烨菲支付二O一三年九月十一日至二O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期间工资六百六十二元零七分。王烨菲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视点创意公司支付王烨菲2013年9月份工资3034.48元。视点创意公司答辩认为:一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视点创意公司与王烨菲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王烨菲的月基本工资为1800元,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月基本工资的80%,试用期至2013年10月6日,故一审判决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核定王烨菲2013年9月11日至2013年9月25日期间的基本工资正确。王烨菲关于劳动合同是伪造的上诉主张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的规定,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涉案裁决书载明为非终局裁决,一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判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视点创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五元,剩余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王烨菲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秦顾萍审 判 员 薛 卉代理审判员 朱 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晓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