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民初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孟某与崔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X,崔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644号原告孟X,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被告崔X,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孟X与被告崔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X撤回对被告崔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 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佳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