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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民初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孟某与崔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X,崔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644号原告孟X,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被告崔X,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孟X与被告崔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X撤回对被告崔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 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佳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