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淄商终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何承杰与荆刚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荆刚,何承杰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淄商终字第1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荆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承杰,个体工商户。上诉人荆刚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14)桓商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荆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荆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上诉人荆刚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荆刚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上诉人荆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禚慧聪审判员 孙德启审判员 王维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东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