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辰执恢第00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天津汇鑫达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葛志毅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汇鑫达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葛志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恢第0067-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汇鑫达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八纬路103号海河大厦322室。法定代表人夏维冬,总经理。被执行人葛志毅。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2日做出的(2009)辰民初字第14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委托天津倚天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和天津市同德拍卖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坐落在天津市北辰区都旺新城兰芳园7-3-701号房屋进行了评估与拍卖。经第一次拍卖未能成交。申请人同意以房屋评估价格抵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葛志毅名下的坐落在天津市北辰区都旺新城兰芳园7-3-701号房屋以第一次流拍价格135.8万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天津汇鑫达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并将该房屋产权过户至实际投资人李平名下。二、申请执行人天津汇鑫达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实际投资人李平(身份证号120102XXXXXXXXXXXX)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国生审判员  李连明审判员  王天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石全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