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宝法公民初字第1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龙运平与毛国娥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运平,毛国娥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公民初字第1712号原告龙运平。被告毛国娥。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龙运平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运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邱文君(兼)书 记 员 何 孝 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