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知法立民终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广东二十一世纪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启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启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东二十一世纪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立民终字第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启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杨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文怡,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二十一世纪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莫高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饶高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瑾。上诉人广州启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二十一世纪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4)穗天法知民初字第9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经查,上诉人广州启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州启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惠环审判员 龚麒天审判员 郑志柱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 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