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商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临沂市兰山区惠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刘自强、王安艳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兰山区惠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刘自强,王安艳,张义,李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保字第248号原告临沂市兰山区惠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三圣街562号镇医院斜对过。法定代表人王世学,理事长。被告刘自强。被告王安艳。被告张义。被告李霞。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商初字第1005号原告临沂市兰山区惠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刘自强、王安艳、张义、李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35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张义、李霞所有的位于临沂市河东区工商分局家属院2号楼XXX室的房产;二、查封被告张义、李霞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和鲁Q×××××的汽车两辆;三、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史运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