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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瓯商初字第11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温州市鹿城东发电镀厂与温州市瓯海娄桥亦强眼镜厂、徐亦强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鹿城东发电镀厂,温州市瓯海娄桥亦强眼镜厂,徐亦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瓯商初字第1146-1号原告:温州市鹿城东发电镀厂。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仰义乡后京村(后京电镀基地14号地块)。法定代表人:徐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婵娟,浙江中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市瓯海娄桥亦强眼镜厂。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东耕村东花南路19号。负责人:徐亦强。被告:徐亦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鹿城东发电镀厂与被告温州市瓯海娄桥亦强眼镜厂、徐亦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市鹿城东发电镀厂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鹿城东发电镀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2852元,减半收取1426元,由原告温州市鹿城东发电镀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雯思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绵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