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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823号原告李某甲。法定代理人艾某。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邵英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