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823号原告李某甲。法定代理人艾某。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邵英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