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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民字第1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赵南萍与浙江飞耀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南萍,浙江飞耀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民字第1052号申请执行人赵南萍。被执行人浙江飞耀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张跃飞。原告赵南萍与被告浙江飞耀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27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浙江飞耀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南萍未实现债权254692.28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浙江飞耀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民字第1052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志强代理审判员  胡航晓代理审判员  何 倩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金飞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