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法行非审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武隆县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肖成芳房屋征收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隆县人民政府,肖成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非 诉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法行非审字第00023号申请执行人武隆县人民政府,组织机构代码00869003-4,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县巷口镇芙蓉中路9号。法定代表人贾建国,该县人民政府县长。委托代理人黄剑波,男,武隆县土地和房屋统一征收中心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应在华,武隆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申请执行人肖成芳,女,1968年出生,汉族,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朱光何(系肖成芳之夫),男,1962年出生,汉族,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肖成云(系肖成芳之哥),男,1958年出生,汉族,城镇居民。申请执行人武隆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武隆县政府)申请执行被申请执行人肖成芳房屋征收非诉行政审查一案,申请执行人武隆县政府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武隆府征补字(2014)1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决定:1、县国土房管局按照《中堆坝木林岩防疫站片区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和分户评估报告,对被征收人肖成芳实行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安置。货币补偿金额为: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386440元,政策性补助费111810元,附着物补偿费10818元,共计补偿金额509068元,全部存储在武隆县土地和房屋统一征收中心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专户上。产权调换按《中堆坝木林岩防疫站片区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安置地点和安置原则选择安置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协助被征收人在位于武隆县巷口镇中堆坝片区利丰●锦江竹苑的x、x、x号住宅楼(期房)未选房部分进行选择,被征收人按规定与征收部门结清产权调换差价,其他有关费用按征收相关规定办理。2、被征收人肖成芳在收到本补偿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县国土房管局办公楼4楼408室领取补偿款或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并与武隆县国土房管局完善相关手续,腾空搬迁被征收房屋。申请执行人武隆县政府将上述决定书于2014年7月16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肖成芳。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申请人武隆县政府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武隆县政府于2015年4月7日以与被申请人肖成芳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回申请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武隆县人民政府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周 东审 判 员 胡武明代理审判员 白永学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