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同执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顾永范与被执行人金日坤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永范,金日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同执字第315号申请执行人顾永范,男,出生时间不详,汉族,无业,住同江市内。被执行人金日坤,男,1966年7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同江市内。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顾永范与被执行人金日坤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同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同刑初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红军审判员 李庆福审判员 谢兴军二O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王子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