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运盐民初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原告李记规与被告李晓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记规,李晓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447号原告:李记规,男,1986年2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晓娟,女,197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记规与被告李晓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记规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记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记规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育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胡泽伟未加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