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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阳刑初字第00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蒋某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汉阳刑初字第00250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同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邹汉文,湖北正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阳检刑诉(2015)第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及其辩护人邹汉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至10月,被告人蒋某在位于武汉市汉阳区都市兰亭小区的武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担任运营总监期间,利用负责该公司网络销售运营的职务便利,以购买“领航时代淘宝高质量会员导入系统”和帮助店铺“进入淘宝天猫双十一活动”提高其单位销售业绩为由,分2次侵占该公司营销费用共计人民币19.8万元。2014年10月21日,被告人蒋某在武汉市汉阳区都市兰亭小区被公安人员抓获。案发后,被告人蒋某家属已代其向武汉顶幕商贸有限公司退出全部赃款人民币19.8万元,并取得该单位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破案、办案经过,武汉顶幕商贸有限公司报案材料,证人马某、舒某的的证言,劳动合同,工商登记资料,聊天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收条,谅解,被告人蒋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经手公司营运的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人民币19.8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某犯职务侵占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案发后退出全部赃款,且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邹汉文辩称被告人蒋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退出全部赃款,可以从轻处罚的观点,与本案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玲人民陪审员  郑云华人民陪审员  胡益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