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昌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王玉红与李树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红,李树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226号原告(反诉被告)王玉红,市民。委托代理人杨占久,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李树郁,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红与被告李树郁、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反诉原告李树郁与反诉被告王玉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5年4月7日,原告王玉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树郁的起诉、反诉原告李树郁撤回对反诉被告王玉红的反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玉红、反诉原告李树郁的撤诉申请均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红撤回对被告李树郁的起诉、准许反诉原告李树郁撤回对反诉被告王玉红的反诉。代理审判员  陈小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徐 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