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法执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有松、徐美丽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有松,徐美丽,王长松,张战辉,张寿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法执字第256号申请执行人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杨希军,理事长。被申请执行人王有松。被申请执行人徐美丽。被申请执行人王长松。被申请执行人张战辉。被申请执行人张寿敬。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执行人王有松、徐美丽、王长松、张战辉、张寿敬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乐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乐商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程序,此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乐商初字第500号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谭曙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云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