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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东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祝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眉东刑初字第158号公诉机关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祝某某。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以眉东检公诉刑诉(2015)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祝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郑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祝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的1月2日,被告人祝某某驾驶川ZAY9**号轻型普通货车搭乘陈某、祝某、王某某沿S106线由丹棱县方向往眉山市东坡区方向行驶。2时40分许,当其行驶至眉山市东坡区三苏乡望苏村9组S106线551KM+300M处时,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该路段进行维修,丹棱县往眉山市东坡区方向实行双向通行,由于祝某某操作不当,与对向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川Z1K8**号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眉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某因车祸致重型颅脑损伤合并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经眉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祝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王某某与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此事故中共同承担次要责任。另查明,被告人祝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表示愿意按照法律规定支付被害人近亲属赔偿款。还查明,案发后,川ZAY9**号轻型普通货车的车主党某已支付被害人近亲属3万元,并在诉讼过程中代被告人祝某某预交10万元到本院,用于以后被害人近亲属因本案所提起民事诉讼裁判文书确定赔偿款的支付。上述事实,被告人祝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王某某、陈某、祝某、李某某、党某、杨某的证言,到案经过,工作记录,情况说明,眉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眉公交(直一)认字(2014)第5114017201500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调解记录,眉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眉公物鉴(法医交通)字(2015)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四川鼎诚司法鉴定所鼎诚司鉴(2015)车痕鉴字第067号、068号、12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收条,被告人祝某某的户籍信息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祝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祝某某表示愿意依法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车主也在案发后支付了丧葬费,并在诉讼过程中代被告人预交了赔偿款到本院,被告人祝某某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祝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祝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文俊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石 剑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刑事裁判文书附录(2015)眉东刑初字第158号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