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与被告曹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曹某某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原 告 曹 某 与 被 告 曹 某 某 物 权 保 护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夏民初字第206号原告曹某,男,195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蒋晋峰,山西禹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某,男,197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曹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5年4月2日以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曹某减半负担。审判长 吴红玉审判员 张红梅审判员 张之聪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