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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与被告曹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曹某某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原 告 曹 某 与 被 告 曹 某 某 物 权 保 护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夏民初字第206号原告曹某,男,195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蒋晋峰,山西禹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某,男,197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曹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5年4月2日以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曹某减半负担。审判长  吴红玉审判员  张红梅审判员  张之聪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