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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一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黄淑芸与广西新缘路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275号原告黄淑芸。被告人广西新缘路建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淑芸诉被告广西新缘路建工程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淑芸于2015年4月7日以被告已自动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淑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淑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7元,由原告黄淑芸负担。代理审判员李一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刘季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