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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执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臧某与李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臧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李执字第100号申请执行人臧某。被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人臧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2013)李民初字第22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014年3月至2014年12月的抚养费3000元,被执行人将抚养费直接支付于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李执字第10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群生审 判 员  桂文全代理审判员  周亚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黄英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