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李执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臧某与李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臧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李执字第100号申请执行人臧某。被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人臧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2013)李民初字第22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014年3月至2014年12月的抚养费3000元,被执行人将抚养费直接支付于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李执字第10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群生审 判 员 桂文全代理审判员 周亚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黄英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