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民初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余亮与金华市婺城区中易艾灸店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亮,金华市婺城区中易艾灸店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民初字第846号原告:余亮。被告:金华市婺城区中易艾灸店(个体工商户)。负责人:叶美霞,该店个体经营者。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余亮诉被告金华市婺城区中易艾灸店预付费消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同年4月7日以“原告起诉后被告已退款给原告,本案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等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 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金晓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