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0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0464号原告李某,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陈江毛(一般授权),湖北楚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自由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张向兵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 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