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洼执字第00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付兵诉邵洪双、刘冰轮保证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兵,邵洪双,刘冰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洼执字第00731号申请执行人付兵,男,197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大洼县西安镇高坎村。被执行人邵洪双,男,198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大洼县西安镇小洼村。被执行人刘冰轮,男,199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大洼县西安镇高坎村。本院在执行(2014)大洼民二初字第00332号申请执行人付兵与被执行人邵洪双、刘冰轮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洼县人民法院(2014)大洼民二初字第003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明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董长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