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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洼执字第00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付兵诉邵洪双、刘冰轮保证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兵,邵洪双,刘冰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洼执字第00731号申请执行人付兵,男,197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大洼县西安镇高坎村。被执行人邵洪双,男,198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大洼县西安镇小洼村。被执行人刘冰轮,男,199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大洼县西安镇高坎村。本院在执行(2014)大洼民二初字第00332号申请执行人付兵与被执行人邵洪双、刘冰轮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洼县人民法院(2014)大洼民二初字第003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明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董长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