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8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重庆市惠禾房地产中介服务部与彭中秀,田忠植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惠禾房地产中介服务部,彭中秀,田忠植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8580号原告重庆市惠禾房地产中介服务部,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木洞镇新建路58号。被告彭中秀,女,195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田忠植,男,195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重庆市惠禾房地产中介服务部诉彭中秀,田忠植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惠禾房地产中介服务部于2015年4月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惠禾房地产中介服务部自愿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惠禾房地产中介服务部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姚坤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纯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