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丹民二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恒久特材有限公司与无锡市荣成锻造厂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恒久特材有限公司,无锡市荣成锻造厂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丹民二初字第00020号原告:马鞍山市恒久特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法定代表人:罗海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无锡市荣成锻造厂,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法定代表人:邱苏林,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恒久特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荣成锻造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鞍山市恒久特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无锡市荣成锻造厂的银行存款38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恒久特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无锡市荣成锻造厂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叁万捌仟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水根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芮康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