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横商初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陈君与张波、厉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君,张波,厉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横商初字第484号原告:陈君。被告:张波。被告:厉抗。本院受理原告陈君与被告张波、厉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何金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郭丽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