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高民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朱秀华与张大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秀华,张大平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高民初字第284号原告朱秀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亚明,上海市恒泰(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曾辉,上海市恒泰(泰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大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秀华与被告张大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被告已达成一致和解协议,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秀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曦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左雪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