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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朱金荣与陈军、滁州市城际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金荣,陈军,滁州市城际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006号原告:朱金荣,驾驶员。委托代理人:雍万江,滁州市腰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军,驾驶员。被告:滁州市城际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来安路118号。法定代表人:XX山,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论,系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滁州市中都大道777号。负责人:叶荣林,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俊,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金荣诉被告陈军、滁州市城际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金荣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朱金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金荣撤回对被告陈军、滁州市城际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72元,减半收取486元,由原告朱金荣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尹家茜人民陪审员  贡建萍人民陪审员  王海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 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