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商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原告王隽与被告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隽,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初字第15号原告王隽,女,1975年8月2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许峰,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国栋,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云南北路77号。法定代表人徐德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严晓芸,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颖川,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王隽与被告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王隽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且并不因此而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301元,减半收取2651元,由原告王隽负担。审 判 长 吴劲松审 判 员 刘阿珍代理审判员 夏奇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