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执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县支行与刘志勇、公鲁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县支行,刘志勇,公鲁萍,公彦涛,田茂华,朱富禄,孟祥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沂南执字第1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县支行。住所地:沂南县。被执行人刘志勇,男,197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被执行人公鲁萍,女,197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被执行人公彦涛,男,198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被执行人田茂华,女,1980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被执行人朱富禄,男,198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被执行人孟祥花,女,198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志勇、公鲁萍、公彦涛、田茂华、朱富禄、孟祥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沂南商初字第14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志勇、公鲁萍、公彦涛、田茂华、朱富禄、孟祥花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71000元及利息,已强制执行6000元,其余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待被执行人恢复执行能力后,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沂南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淑广审判员 宋付祥审判员 曹允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庆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