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城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刘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城民初字第101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李静静,昌乐安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国强人民陪审员 吴荫宝人民陪审员 马跃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于秀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