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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城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刘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城民初字第101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李静静,昌乐安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国强人民陪审员  吴荫宝人民陪审员  马跃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于秀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