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赫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郭威贩卖毒品一案判决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威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黔赫刑初字第81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威,男,出生于1993年11月10日,身份证号码5224281993********,汉族,贵州省赫章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赫章县野马川镇乌木村白果组。曾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2月4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5年1月5日被赫章县公安局野马川派出所民警抓获,同年1月6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赫章县看守所。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以赫检公诉刑诉(2015)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威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赫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5日13时许,赫章县公安局野马川派出所民警在赫章县城关镇水果批发市场路口处将贩卖毒品给他人且已完成毒品交易的被告人郭威当场抓获,当场查获其交易的毒品0.2克。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毒品中检出二乙酰吗啡。上述事实,被告人郭威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草图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毒品计量记录,提取笔录,鉴定文书,通话清单,户籍证明,证人证言,被告人郭威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威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威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郭威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为此,根据被告人郭威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郭威的刑期自2015年1月5日(羁押之日)起至2015年5月4日止。所处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宋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