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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执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荣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陈永祥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256号被执行人陈永祥,男,198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执行荣县人民法院(2014)荣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关于被执行人陈永祥罚金一案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陈永祥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荣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文勇审判员  郝小军审判员  谢庆洪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卓子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