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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宗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997号原告宗某某,住河北省兴隆县。被告孙某某,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宗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一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