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华阴民初字第00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张丽与华阴人寿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纠纷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阴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华阴民初字第00883号原告张丽,女,汉族,住华阴市城建局家属。委托代理人张胜百(张丽之父),男,汉族,住华阴市土产公司。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阴支公司(以下简称“华阴人寿保险公司”)。住所地:华阴市环城北路西段滨河小区。代表人王刘群,经理。委托代理人雷佳,男,汉族,华阴人寿保险公司员工,住华阴市孟塬镇。委托代理人严掌珠,陕西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与被告华阴人寿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丽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丽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丽撤回起诉。诉讼费800元,减收400元,由张丽负担400元。审 判 长 王择贤代理审判员 张建军人民陪审员 刘枫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