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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华阴民初字第00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张丽与华阴人寿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纠纷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阴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华阴民初字第00883号原告张丽,女,汉族,住华阴市城建局家属。委托代理人张胜百(张丽之父),男,汉族,住华阴市土产公司。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阴支公司(以下简称“华阴人寿保险公司”)。住所地:华阴市环城北路西段滨河小区。代表人王刘群,经理。委托代理人雷佳,男,汉族,华阴人寿保险公司员工,住华阴市孟塬镇。委托代理人严掌珠,陕西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与被告华阴人寿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丽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丽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丽撤回起诉。诉讼费800元,减收400元,由张丽负担400元。审 判 长  王择贤代理审判员  张建军人民陪审员  刘枫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冬 来自